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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信用卡

編者案:視障者申請金融卡還遇到障礙嗎?本文內容是作者於民國103年發生的事,文中的「今年」指的是民國103年;多年來經過視障者不斷的爭取衝撞,相信辦卡已經不再是難事了。

文/張雅惠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

權利覺醒

對於敲醒自己權利認知的最大功臣,金融機構的貢獻實屬當然。

失明前,由於已設立好多家金融機構帳戶,因此,即使瞎眼,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困難鮮少。而真正以視障者身份開始打交道的敲門銀行,恰巧是歷經資深前輩爭取公平對待的小央行──台灣銀行。可想而知,整個開戶過程順利、流暢。行員只問了能否自行簽名外,對於視障者的身份並無異議。當然,對我而言,可以獨立開戶是像呼吸般再正常不過了!在我的認知裡,明眼人、盲人同樣是自然人,享受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如此的想法始終屹立不搖,直至幾回和金融機構奮鬥後,才漸漸明白我的正常卻是罕見的平等。

開戶大吉

有次,因為買賣外幣的需求,請某萬萬銀行人員到家辦理外幣帳的開戶,承辦人員填妥所需資料,請我簽名並影印證件後,完成了申請程序。我以為送件後,便開戶大吉了,便不再追問承辦人後續發展。隔了幾天,母親開心來電說她領了我的外幣存褶,閒聊了最近外幣的波動與她繁重的工作後,突然母親告訴我辦外幣戶的次日,銀行承辦人電話通知她,請她提供證件做為我開戶的見證人,她雖大惑不解,仍遵照辦理,也因此才開戶成功。電話裡,我十分努力壓抑隨時可能爆發的憤怒,掛上親愛媽媽的話筒,立馬寫電郵詢問承辦人員事件原委,請對方回答 2 個問題:為什麼沒通知我?為什麼需要見證人?

可能是熊熊怒火燃燒整封電郵,承辦人員回電時,道歉連連,拼命賠不是,她坦承聯絡上的疏失,應該先通知我說明事情經過。她解釋道,她未曾經辦視障者開戶,不清楚內部規定視障者需要見證人才得開戶,她的主管要求照規定處理,而她與母親因工作上的往來,便直接通知母親補證件。

「視障者開戶需要見證人?為何台灣銀行無相同規定?你們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法源,這分明是歧視。」我的質疑顯而易見。

「真的很抱歉,這是公司的規定,我沒辦法不配合,但其他部份,我一定會盡力幫忙!真的非常不好意思,這些讓你很不愉快。」行員重覆她的道歉。

「所以你們銀行是不歡迎視障者存錢的意思嗎?」不甘心的我不想作罷。

「不是的,你誤會了!你願意把錢放在我們這裡,感謝都來不及了,怎麼會不歡迎呢?」她連忙解釋。

我心想同樣是人,明眼人開戶 1 人成行,視障者何其偉大,偏要 3 人才能出團,況且還親手送上白花花的銀子到你家,結果得到如此的對待。請問這如果不是歧視,那什麼叫歧視呢?手機的另一端是一位在銀行工作 8 年的副理,銀行裡的業務她全做過,辦過外匯、保險、櫃台,遇過成千上百的客戶,就是沒辦過瞎子開戶。她除了新奇外,亦覺不可思議視障者會自己處理財務。

木已成舟,開戶完成,雖百般不願,仍含淚吞下,畢竟當時對於權利的行使尚處懵懂階段。曾經思考過何不瀟灑放棄萬萬銀行的外幣戶,反正天下之大,自有留我處。後來,我選擇使用它。理由簡單,惟有透過實際運作與接觸,人們才有機會了解活生生的視障者,而不是印象中、電視裡的可憐盲人。而且,我也上了她一堂課,此後,與她的往來文件,幾乎是可讀取的格式,或有時她報讀文件讓我錄音存檔。

查了一下開戶的日期,民國 99 年。過了 4 年,我們的社會更認識視障朋友了嗎?

完美信用

再談談信用卡吧!信用卡的申辦各家規定不同,有的可以線上申辦,有的要求臨櫃簽名。之前辦卡,為了方便都是上網抓申請書或請銀行郵寄文件,填妥簽名後附上財力證明再寄回,依照程序,審核我的徵信狀況,爾後發卡。

台灣企企銀行是讓我決心奮鬥到底爭取尊嚴的發卡公司。今年初,友人推薦台灣企企的閃亮卡與華華銀行的黑黑卡。上網做完功課後,決定先辦閃亮卡。慎重起見,先致電信用卡客服中心,詢問基本審卡標準與財力證明的細節,得知應符合發卡標準。於是,次日,我備妥文件,應台灣企企要求,親自到分行櫃台申辦。服務台的 S 小姐專業地提供她的服務,幫忙寫完資料、檢查備審文件,告訴我應該沒問題。於是,留了她的名片,我靜候佳音。

2 天後,我接到 S 小姐電話。如果你是我,一定不敢相信你活在民國 103 年。

「張小姐,您好。我是台灣企企銀行的 S 小姐。關於您申請信用卡一事,核卡單位的同事告訴我,因為張小姐看不見,擔心盜刷或簽名不同……等問題,不能發卡。我還在想怎麼辦?」S 小姐問。

「怎麼可能不能發卡?我的收入符合資格呀!而且我也持有別家銀行的信用 卡,並且信用紀錄良好啊!你能否再跟核卡單位同事溝通一下?」

那天傍晚,雖然 S 小姐轉述我的話,核卡人員仍堅持己見,直接拒絕。隔天一早,我再電洽 S 小姐,明白我的申請根本尚未送出,核卡單位一聽是視障者便不受理,原因不外乎視障者會被盜刷、看不見怎麼簽名、簽名不一致……等疑慮。唉,又來了,請問這如果不是歧視,那什麼叫歧視?

士可殺,不可辱。客觀條件下,我的資料無懈可擊,何以拒絕?我為尊嚴而戰。查了身權法,詳細紀錄事由、日期、時間、聯絡人……等資訊,準備向金管會投訴台灣企企銀行對我的差別待遇。

1 月 19 日,雲端信箱躺著一位視障前輩寄來的信,打開一讀,竟是金管會銀行局對視障者申辦信用卡的書函,文中明確指出:「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係按客戶整體信用狀況、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依其內部管理政策及徵信制度,綜合評估風險後作為核發信用卡與核給信用額度之依據,客戶是否為身心障礙者並非其考量因素,爰金融機構不應針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平等對待之情事。倘視覺障礙者遇到金融機構未經審核,逕以『眼睛看不到,不能親簽』為由拒絕其申辦信用卡之情事,請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個案具體情節提供本局,俾利查處。」

讀完信,我激動地無法自己,這才是公平呀!稍待片刻冷靜後,將金管會銀行局的書函轉寄至 S 小姐,並電話聯絡請她代轉此文,我亦明白表示如果核卡單位立場不變,恕我申訴。

電郵寄出時間是下午 2 時 17 分,台灣企企銀行於下午 5 時派專人送文件至辦公室,請我重填一份申請表,因為上一份申請書中的一欄資料,S 小姐勾錯了無法修改,需重謄。

次日傍晚 6 時,接到台灣企企銀行核卡人員來電說明收到申請文件,需確認個人資料。核對完畢,核卡人員委婉地解釋刷卡的金額可能請我的朋友幫忙查看,如果和商家發生消費糾紛,銀行無法代為處理。我感謝她的提醒,順道說了自己持卡許久,和銀行合作愉快。通話結束,我笑了!

閃亮卡幾天後寄到辦公室,開完卡後正式使用,截至寫文章,信用良好依舊!想必視障者的形象在台灣企企銀行眼中有那麼些改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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