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Facebook 推至Plurk 推至twitter 電影〈盲人律師〉並非李秉宏的故事
編者案:〈盲人律師〉上映後,很多人懷疑,這是台灣的盲人律師李秉宏的故事嗎?畢竟內容多處與事實不符。李秉宏以發聲明的方式解釋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本刊取得李秉宏的同意刊載,盼能說明真相。
文/李秉宏
很多人詢問本人個人故事拍成電影「盲人律師」的事情,並且獻上祝福,在此,我先謝謝大家,但我要公開發布一個消息,這部電影並不是我個人的故事,也不是RCA案(台灣最大的集體工殤案,RCA為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的簡稱)的真相,而是電影導演個人的創作,RCA案與李秉宏都只是電影借殼上市的招牌,日前之所以保持沉默,單純不擋人財路,但我覺得時候差不多,也該說真話了。
請不要懷疑,這是我李秉宏本人親自打下來的內容,我並不希望真相被蒙在鼓裡,所以決定把事情交代清楚,我一定為自己說的每句話負責任。
大家不知有無發現,該部電影雖然宣稱是改編RCA案的故事,但上映至今,我從未出來站台,律師團從未出來站台,RCA前員工自救會也從未出來站台,這是為什麼呢?其實這就是本事件的答案了。
在講原因之前,我先說說這部電影大致的內容。主角是一位名叫李政鴻的盲人律師,他原本是個懦弱自卑的人,因著母親的鼓舞與幫助產生勇氣,後來,主角單獨承辦一件大型公害集體訴訟案,由於他永不妥協的奮鬥,至終獲得勝訴。導演的靈感來源,是媒體對於RCA集體公害案的報導,而故事的主角,確實是以新聞報導中的李秉宏為靈感。
導演把電影重心放在盲人律師戰勝跨國企業,個人英雄主義的色彩十分濃厚。我可以理解導演想拍「一個小人物奮鬥的勵志故事」。然而,在所有改變社會的重大關鍵事件裡,從來都不是由單一小人物做成,而是由一群眾志成城的無名英雄合力完成的。我雖是律師團的成員,也很榮幸能見證本案的勝利,但本案是由眾人的同心協力才有豐盛的成果。這也是我在兩年前接受導演訪談的第一時間,就明確告知他的事情。
實際上,該部電影至少有以下五點與真實的故事有極大的差異:
第一:電影的主角在第一時間就承接大型公害案的訴訟工作,而律師團是在後來才籌組成立;但實際上,本案是由十多位專業的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經過長年努力,才替眾多被害人打贏訴訟。而我是在律師團成軍後第二年年底才加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除了律師團之外,還有多位秉持良知的專家學者提供專業領域的幫助,長年關心職災勞工的工殤協會積極的奔走倡議,各界善心人士奉獻愛心與幫助,更重要的是:自救會成員們20多年來抱著自身病痛與同事遺照,鍥而不捨地持續奮鬥、永不妥協地爭取公理。沒有團隊戰就沒有今天的成就,如果要問:誰是本案的英雄?只要是曾經為本案供獻能力的所有人,都是本案的英雄!因此,當這部聲稱改編自RCA職災訴訟的電影,卻沒有拍出被害員工的勇敢堅持、也沒有拍出團隊的同心合一,那顯然就失去了本案最核心的價值。
第二:故事的對造律師是男主角的老師,但實際上,該案的律師團是全台最大的律師事務所,我從未在那裡任職過,學生時代也未曾獲該家事務所的合夥律師教導,我的加入是被害員工律師團團長林永頌律師的帶領才讓我有機會見證本案的發展。坦白說,本案相當的複雜,需要的是能力好的即戰力,有沒有我對本案影響並不大,但林律師卻不計我眼盲,仍給我機會參與辦案,至今我都十分的感恩。
第三:該部電影的女主角名叫露西佛,是對方公司派來的間諜,而這裡所謂的「露西佛」,其實是聖經裡撒旦的名字,如果照字面來翻譯,男主角的女朋友是間諜,而且名叫撒旦女;但實際上我的另一半其職業根本與本案無關,實際上,我女友不僅學生時代關心過被害員工,本人也十分的溫柔體貼,如果說我女友是露西佛,那真的是徹底汙辱她的名號(註:真正的女友人很低調,就請容我不多說她的事。)
第四:電影男主角的母親不幸被車撞死,但真實的世界裡,我母親人還健在。
第五:電影中的男主角個性較為強烈,但真實的我雖然心中有理想,惟從開始執業至今都是選擇穩中發展的作風。
至於導演與我接觸的過程,我也有義務與責任把事件始末說明清楚。2017年的3月,一位名叫「洪成昌」的臉書用戶加我為好友,我看了他的背景,有「傳道人」與「導演」雙重身份,但發現並沒有共同好友,便選擇刪除邀約。同年4月初,導演透過臉書聯絡我的家人,表示有意拍攝電影,至此才見面會談。當時導演表示,他是看了新聞報導,認為盲人打贏官司的故事很勵志,因此想做為電影素材。我在第一時間就明確表示:這是眾人多年來共同奮鬥的成果,凸顯個人英雄事蹟不僅不符合事實,更失去本案團隊戰的精神。我還告訴導演:此案屬於所有成員,應該先得到團隊的同意再展開拍攝。當時本案尚在審理中,正值團隊焦頭爛額之際,我也把這個狀況告訴他,請他等到二審宣判後再來談拍片的事,並告知他:倘若成員不同意,我將退出拍攝計畫,屆時請他不要以RCA或我之名拍片。會談後,由於我已把自己與律師團立場說明清楚,基於人與人之間誠實信賴的原則,我信任導演會尊重律師團,因此我沒有再向導演追問這件事,我與他也不再有過接觸。
然而,導演在當年的5月份,在未告知我與律師團的情況下,逕行向外界進行募資。我得知這個消息之後,考量當時正是案件緊要關頭,決定在宣判後再向團隊反應。沒有及時向律師團回報、以致錯失最佳處理時機,是我愧對戰友,至今仍自責不已,且深表遺憾。
二審勝訴之後,導演向團長林永頌律師表明拍片計畫,遭到團隊拒絕,但他仍然執意拍片。這件事讓律師團非常憤怒,認為導演不僅罔顧律師團不願拍攝的意願,內容更扭曲事實、抹滅團隊戰友而塑造個人英雄。雙方僵持許久之後,在電影開鏡記者會前夕,律師團與導演達成協議:導演可以拍電影,但不能提到RCA案,也不能提到李秉宏的姓名。
因為這個事件,團隊一開始對我非常不諒解,誤以為我辜負了委託人的信任,違反做為律師應有的道德操守。當時我痛苦萬分,雖然自始至終,我從未想利用委託人的信任來成就個人的豐功偉業,但整件事畢竟因我而起。所幸,在真誠向團隊說明真相之後,律師團與自救會都體諒並饒恕了我、重新接納了我。
後來,在電影籌拍期間,飾演主角的演員曾請託我的家人,想就近觀察盲人動作表情,我出於不忍之情,並未拒絕,但有表達不便出來站台,可惜有好友告訴我,近日多次洪導仍為了宣傳,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把偷拍的照片拿來做宣傳,此讓我本人十分的遺憾。除此之外,從電影開拍至今,我沒有再與導演接觸,也沒有為電影作任何宣傳,即使電影上映至今,我也未曾出席與電影有關的場合。因為,作為律師團的一份子,應該以團隊的立場為優先,更應該以捍衛當事人的權益與尊嚴為最重要的事,這是我作為團隊一員所應恪守的職分。
我發表此篇聲明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導演有違當時與律師團的協議,失去誠信原則。
導演表面承諾律師團「不能提到RCA案,也不能提到我的姓名」,卻巧妙規避關鍵字句,在臉書官方粉絲頁以「改編自台灣史上最大的職業災害求償案」「台灣唯一視障律師」進行宣傳。任何人以網路搜尋「台灣史上最大職災求償」或是「台灣視障律師」等詞語,都可以檢索到「RCA案」以及「李秉宏」。近幾個月來,許多關心我的弟兄姊妹都認為那是我的故事,而許多關心RCA案的民眾也一廂情願認為電影會貼近事件真相。導演沒有選擇以親手編導的電影內容吸引觀眾,而是利用RCA案與我的名字作為宣傳,對此,我深感遺憾。
二、電影內容失去原案件的核心價值,愧對為原案努力的所有人。
任何改編的電影,都不應違背原作最珍貴的正面價值,舉例來說,改編《三國演義》的影視作品,如果丟掉忠、義等元素,就失去這個故事最感人的地方。影視作品失去感人的元素,事情尚小;然而這部電影所丟失的價值,卻是一群人無私且無畏的奉獻!對那些身處真實案件中的無名英雄而言,面對這樣一部抹煞他們努力的電影,他們情何以堪!
我深感這件事已經蒙蔽許多不知情的人,對於曾經為RCA案付出的眾人而言,電影的訊息顯然十分不公義。
能夠加入律師團,最要感謝的除了天父之外,就是律師團的靈魂人物:林永頌律師,他是我非常敬愛的基督徒長輩,在濟南長老教會擔任長老一職。林律師邀請我加入律師團,開啟了我參與RCA案的歷程。後來,我因為電影事件受團隊責備,在痛苦之中,除了上帝的安慰,還有好幾位夥伴鼓勵我、替我向大家說話,林永頌律師就是其中十分關鍵的一位。
在我擔任律師團期間,因為考量自身障礙的限制,向來是配合律師團的安排,把團體利益放在首位,能做多少算多少。我要誠懇的向大家報告:其他的義務律師,對本案的實質貢獻程度都遠在我之上!自始至終,我都認為自己只是團隊中的小角色,能夠加入律師團、能夠與眾位優秀的律師見證本案的發展過程,就是上帝賜給我很大的恩典與祝福。我從來沒有想要透過本案成名,只是因為我擁有視障與律師的雙重身份,所以本案一審勝訴時,有媒體注意到我。即使如此,我仍然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我是團隊的一份子,忠心把自己的本分做好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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