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Facebook 推至Plurk 推至twitter 從教育觀點來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文/張閎霖
這幾年大家可以在政府相關單位或身心障礙活動中聽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的議題,這儼然已成為社福領域及特殊教育的一門顯學。然而,為何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推動?這不難理解,因為許多國家在日常生活中,常出現對身心障礙者不平等待遇的場景。如果留意一下周邊事務或是看新聞報導,也可以發現部分環境對於輪椅族的不友善,例如公車拒載或者是歧視身障者不當言論的案例發生。
當然,這樣的發展有一定歷史脈絡可循。從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的發展(ICIDH 1980至ICF 2001)就能看出端倪。從早期將焦點放在身心障礙者本身的障礙,逐漸演變到塑造出無障礙環境,將社會的、物理的不利環境因素影響排除或降到最低所要促進的就是身障者的全面參與、自決、機會均等以及提升身障者生活品質。因此聯合國為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擬定人權公約CRPD,它是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在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通過CRPD,並在2008年05月03日生效。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中提到的8大核心原則,這說明了一二十年來,身心障礙服務工作範例的演變與方向。
- 尊重他人及他人做的決定
- 不歧視
- 充分融入社會
- 尊重每個人不同之處,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
- 機會均等
- 無障礙
- 男女平等
- 尊重兒童並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雖然,世界上仍有許多不同形式的障礙與不平等需要努力與排除,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僅是一個燈塔與方向,同時也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如先前提到,從特殊教育觀點來看,真正的融合與融入並不單單法律上的保障,而是在團體中保有自己的特質,可以在團體中與大家平起平坐,這才是尊重多元,真正多樣性的真諦。
法國教育家盧梭曾說,出自於造物者(上帝)的手中最初都是好的,但往往到人的手中開始慢慢變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一個普世價值,需要更多的理解與推廣,不應該誤解為特權的擋箭牌。例如一般人買書需要付費,盲人在文化平權上追求的是閱讀的無障礙,視障者購買適合的閱讀讀物,當然也應該酌量付費,只是閱讀方式與一般人不同,像是點字、有聲書或電子書等。反觀教育平權方面,高等教育中,越來越多身心障礙學生有機會進入大學就讀固然表示特殊考場及資源教室支持服務系統近趨完善。
不過,智能障礙學生在大專領域中就讀的比例逐漸升高,這不知該說台灣的特殊教育是世界之最,還是世界奇蹟呢?歐、美、日先進國家中,高等教育中幾乎沒有智能障礙學生入學案例。終究,該回歸思考的是智能障礙學生的適性教育、自立生活及職業教育,而非廣開大門去解決少子化所衍生大學生不足的壓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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