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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協助也是權利

文/金希

「協助」在漢語中是一個包含強烈道德色彩的語彙,提供協助者通常被認為可以依照自身的時間、偏好、意願等決定是否給與協助,而一旦決定提供協助則往往就居於某種道德上的優越地位;而尋求協助者則需要小心翼翼的留意不給對方造成困擾,一旦得到協助就需要充分表達感激之情,如果遭遇拒絕也只能自己再想辦法。或許正是基於這樣的認知,我們會發現當視障者單獨前往餐廳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並向工作人員尋求引導或者其他協助時,有的服務生或者保全就會理直氣壯地回應稱「我們現在很忙」;或者即便提供協助也會碎碎唸「額外協助你已經影響到我的工作了」……相應的,有的視障者也會因為覺得給別人添麻煩而自慚形穢,從而在是否開口尋求協助上裹足不前,進而避免單獨前往陌生的公共場所,影響了自身的活動選擇與生活品質。

事實上,在與身心障礙相關的法律中,許多時候協助不僅僅是一種道義上的恩惠,更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相應的尋求協助也變成了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尋求協助之所以成為一種權利,首先源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合理調整的概念」,「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通俗而言,合理調整是指為了彌補既有的障礙,而給與某些適當的修改或調整,使得身心障礙者得以順利行使基本權利與自由,實現實質平等。例如去餐廳用餐,一般人的方式是自行尋找座位與閱讀菜單,而視障者的參與方式則調整為有人引導入座及協助介紹菜單,目的是與一般人一樣順利用餐;又如搭乘捷運,一般人的方式是自行到達月台與上下車,而視障者的參與方式就可能調整為有人引導上車與通報接應出站,目的則是與其他乘客一樣順利完成搭車過程。

如果認為公約對「合理調整」的規定是抽象的理念和原則,在國內法規的層面同樣有針對協助義務的具體設定。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據此規定,單獨看診的視障者便有權向醫院申請引導協助,醫院拒絕提供就可能觸法。將協助上升為法定義務也並非台灣獨有,在域外法上同樣可見。例如中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42條規定「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製等無障礙服務。」不難看出,交通無障礙除包含專用等候區、優先坐席等無障礙設施外,也涵蓋「諮詢引導」這項無障礙服務。

由此可見,身心障礙者在進入公共場所、參與社會生活時尋求工作人員協助,不再是欲說還羞的額外拜託,而是可以不卑不亢地提出的應有權利。而作為場所工作人員,工作職責除了為一般顧客提供服務外,也包含了為遇到的身心障礙客人提供必要的合理調整或者無障礙服務,拒絶不僅僅是道義上的不善良,更是失職乃至違法。當然,法規的落實與觀念的轉變都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障礙者的據理力爭與社會輿論的反覆鞭策。

或許有人會說協助身心障礙者很麻煩,可能會給公共場所造成不當負擔,從而超出合理調整的範疇。由此我不禁想到了一位視障朋友的遭遇,單獨前往餐廳用餐的他請求店家協助介紹菜單,服務生先是震驚並疑惑他怎麼無法看清菜單,進而斷言菜單品相太多即便讀了他也無法記得,最後稱讀菜單要太多時間他沒有空,雙方拉扯至少五分鐘以上;如果一開始服務生就把質疑與拒絶的時間用來讀菜單,不到兩分鐘就可完成點餐。這樣的故事並非個例,很多時候人們會把協助身心障礙者的困難想像得無限大。有一句法律諺語:法律不強人所難。既然法規把協助設定為義務,我們就要相信立法者的智慧,只要放下固有的定見與恐懼,願意積極與障礙者本人溝通,合理調整的實現其實沒有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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