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Facebook 推至Plurk 推至twitter 我和導盲犬Osman被餐廳拒絕了
文/楊昀芝
帶著導盲犬出門,經常會被店家或餐廳拒絕。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明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任何公共和營業場所,且公共和營業場所之管理或負責人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但還是有許多店家或餐廳不清楚這條法規,把導盲犬當作一般的寵物犬拒之門外。
日前,我和家人帶著Osman到住家附近一間越南小吃店打算用餐。一進門,新住民老闆娘就說:「狗狗,不行。」我向她解釋這是導盲犬,但她好像不明白我的意思,我們只好放棄。
我能體諒店主可能因為是新住民,所以不了解什麼是導盲犬,也不清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我希望她能理解,於是去電縣府社會處請負責無障礙事宜的專員處理。這位專員我已因導盲犬被拒的事聯繫過幾次,態度非常好,每次都迅速幫我聯繫店家讓他們明白法規,還為被拒的事向我道歉,是個很棒的專員。這次她也在去電跟老闆娘溝通後很快回覆我說,老闆娘確實不清楚導盲犬和一般寵物犬的差別,也不了解法規,經過溝通後稍微比較理解,不過態度比較強硬;建議下次若我再被該店家拒絕,可致電縣民1999專線通報,該專線會錄音紀錄且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處理並回報給縣府管理單位,可以更強力地要求店家配合。店家若在了解法規後還是拒絕導盲犬入內,可依規定開罰。
還有一次,和家人帶著Osman到自家附近的一間知名連鎖早餐店,因為天氣很熱,我們就不像之前選擇坐在比較外面的座位,而是帶著導盲犬推開門進入室內。沒料到一進門,店員就跟我們說:「狗狗不能進去喔,不過可以坐在外面。」我跟他解釋Osman是導盲犬,他說他知道,不過公司有規定狗不能進去。我有些驚訝,因為我們其實已經帶著Osman來用餐過幾次,店家從未說過什麼,以為他們清楚法規,沒想到會被拒絕。本想進一步解釋,但有事趕時間,只好先離開。
事後,我一樣請社會處聯繫店家。專員回覆我說,老闆娘態度蠻好的,說她知道我是誰,還一直道歉。那天剛好是員工在顧店,如果是她,就不會這樣處理。她說總公司有規定不能讓狗入內,沒有特別說明導盲犬除外,他們會再跟總公司反應。我想,這麼大的知名連鎖早餐店,應該不可能不知道不得拒絕導盲犬的法規,只是若他們沒有特別提醒連鎖店需注意,可能就會有個別的店家不清楚。讓店家向總公司反應也好,可以讓公司再提醒全省的連鎖店多加注意。
台灣現今服役中的導盲犬數量約四十隻,非常稀少。大部份的店家可能從沒機會遇見導盲犬,對導盲犬的認識及導盲犬相關法規的了解也很有限。雖然有時會有某店家拒絕導盲犬的新聞報導,但仍有許多店家還是不清楚拒絕導盲犬已經觸法。我覺得相關單位在這方面還必須多加宣導。
一次在導盲犬學校刊物上發表和Osman一起被拒的故事,沒多久某電視台的記者就與我聯繫,想知道是哪一家餐廳,他們想調監視器畫面來報導,我婉言謝絕了。我想,拒絕導盲犬的店家多為不明法規而非態度惡劣強硬,請社會處和他們溝通,讓他們有理解改善的機會,會比讓他們直接被新聞報導批評更好。
導盲犬就是我們視障者的眼睛,拒絕導盲犬就是拒絕視障者。衷心期盼透過我們導盲犬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持續的宣導與努力,能讓整個社會環境更友善更無障礙。邀請您也一起來幫忙!
附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
-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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